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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规和规定,参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使用辽宁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及实施审批行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辽宁省测绘局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工作。
辽宁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具体承办相应审批工作,并对辽宁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国家秘
密测绘成果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1∶5千、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
50万、1∶10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
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家测绘局委托省测绘局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
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
(三)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3);
(四)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及联系方式;
(五)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无偿或优惠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提交有关政府部门
文件;
(六)国家秘密资料使用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
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及合同对方(委托方)法人性质的
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国家秘密成果的,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按以下规定出具: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本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地级市(绥中县)测绘主管部门
出具证明函。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国家或外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辽宁省测绘局出具证明函。
省外法人单位申请我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和
相应的申请材料。
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和其他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测绘局受理人员对申请人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并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属于本省审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
受理人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在4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申请材
料一并报送审批部门审批;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再行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又不能现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省测绘局根据审批权限,对已受理的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测绘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国家秘
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测绘成果管理处负责人;
(二)测绘成果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
署复核意见,报省测绘局领导审批;
(三)省测绘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 审批最终意见签署后,测绘成果管理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依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
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加盖省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受理人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
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如遇特殊情况,
经有关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受理人将延长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携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到辽宁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交齐相关费用后索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资料。
(八)申请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不属于本省范围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给相应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加盖辽宁省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登记
备案(见附件4),申请材料留存一份存档。
第九条 辽宁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提供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资料种类、
范围、精度和数量,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条 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提供国家秘密成果时,按照国家测绘局制定的《
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领导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使用目
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
用的,必须按照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级国家秘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4、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具证明函备案表
信息来源链接: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